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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其真:澳門法律改革和制度創新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CCTV.com  2009年12月04日 11:1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12月4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10週年座談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等領導同志出席座談會。

  圖為原澳門立法會主席、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曹其真講話。新華網 尤亮 攝

  [原澳門立法會主席、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曹其真]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在實施基本法且取得驕人成就的同時,我們在澳門經濟超常規發展中仍然面臨著經濟結構過於單一的問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適度多元化仍任重道遠;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的一系列複雜的社會問題也需要我們正視及積極解決。

  另外對於基本法所規定的一系列重大制度,諸如“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在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中立法與行政的相互關係等問題的認識,仍然還處在一個有待深化和完善的階段,因而需要我們加倍努力,結合澳門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新需要而繼續前行。

  二、當前需要妥善處理的幾大問題。從我們十年落實基本法的初步經驗當中所存在的一些缺失和不足以及特區的長遠發展著眼,我認為,在特區內部,當前尤為需要妥善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高度自治與依法施政的關係。基本法規定,特區在高度自治範圍內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一定的對外交往權。可以説,中央通過基本法授予特區的自治權是相當廣泛的。這種授權是一種有效落實"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為了讓澳門人充分行使當家作主和自我管理的權力。

  但為具體落實這種制度性安排,充分行使好中央所授予的權力,關鍵在於特區是否嚴格依法施政,而是否符合基本法則是檢驗依法施政的唯一標準。因此,我們必須不遺餘力地堅持維護基本法的權威,且不允許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出現絲毫的偏離。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基本法作為一種憲制性法律,其有效落實需要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制度加以配合、補充和具體化,為此要求我們在澳門自行制定各種必要的法律,特別是建立和完善一些規範權力行使與監督制約的必要制度。但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法律和制度有的還處於缺失狀態,有的已經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

  我們現在沿用的某些重要法律,還是回歸前制定的。雖然説根據基本法第145條的規定,這些原有法律得以保留,但其繼續在澳門生效的安排畢竟是過渡性和暫時性的。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的法律和制度必須與時並進,以期達到完全符合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

  (二)行政主導與立法監督之間的關係。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和較大的決策權限的行政主導型政治體制,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本人認為這一體制的實質內涵是指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主導權屬於行政機關,其目的是為了保障特區政府能較靈活地制定符合社會發展及社情民意的政策,並及時糾正在施政中所可能出現的缺陷與不足,從而提高施政效率。也正因為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權力,因而基本法要求在體制上必須完備各種監督制衡機制。

  經過十年的實踐,我們對這一體制的認識雖然已大大深化,但在妥善處理體制運行所必要的權力制衡方面,也就是説在保障行政主導權的行使合法、合理的同時,強化立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建立一個良性互動的行政立法關係仍然是特區未來工作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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