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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文)

 

CCTV.com  2009年12月04日 09: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人大網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佈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市政機構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七節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經濟

  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則

  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

  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序言

  澳門,包括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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