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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 專家:限制壟斷企業鉅額補貼

 

CCTV.com  2009年11月26日 10: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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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財政部公佈《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專家稱,這與企業所得稅關係密切,或力圖規範壟斷企業成本費用核算。

  《通知》明確,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由此看來《通知》很大程度上意在進一步規範企業的財務管理。”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楊志勇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指出,此前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內容不太明確,究竟哪些可以納入職工福利費的範疇一直備受爭議。

  楊志勇進一步分析説,《通知》的出臺與企業所得稅有很密切的關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可以全額扣除,現在《通知》出臺意味著,即使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但如果其中包括了不能界定為職工福利費的部分,同樣不能扣除。”他表示,在很大程度上《通知》能有效規範限制壟斷企業的鉅額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等現象,尤其對已經實施貨幣化改革的部分比較容易操作。

  不過,他也指出,“如果有些企業的發放實物並不以職工福利費的形式,而是計入成本費用的話,就很難對其進行監控和管理。”

  至於《通知》出臺可能導致企業職工個稅增加的猜測,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有關專家表示,如果此前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待遇未納入職工工資總額,那麼此次調整必然會導致個稅的增加。 (實習記者王濤記者方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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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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