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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辦法:三類行為終身禁考

 

CCTV.com  2009年11月24日 16:5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24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等三類行為的,將給與報考者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據了解,本辦法的制定是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規定》要求,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規定》稱,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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