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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佈

 

CCTV.com  2009年11月23日 13:3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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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23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發佈《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全文如下:

  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精神,現就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我國醫藥産業發展現狀和醫療服務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合理調控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水平,促進衛生事業和醫藥産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衛生事業公益性特點,在強化政府對醫藥價格監管的同時,注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生産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競爭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

  二是鼓勵研發創新與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並重。醫藥價格制定要有利於激發企業和醫療機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動力,研究開發新産品和新技術,保護和扶持中醫藥發展,提高醫藥行業整體競爭能力,同時要兼顧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鼓勵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

  三是促進企業和醫療機構不斷提高産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政府制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質量差別,鼓勵企業提升産品質量,促進醫療機構改善醫療服務條件和提高診療技術,滿足群眾多層次的用藥及醫療服務需求。

  四是醫藥價格改革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藥價格改革要有利於促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相關政策協調配套,同步推進。價格調整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利益和群眾承受能力,統籌兼顧,逐步疏導矛盾。

  (三)目標任務

  到2011年,政府管理醫藥價格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比較規範,市場價格秩序逐步好轉,藥品價格趨於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醫藥衛生事業發展規律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醫藥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反映生産服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醫藥價格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方法科學;醫藥價格秩序良好,市場競爭行為規範。

  2009-2011年的主要任務:

  ——完善醫藥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範圍,改進價格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合理調整藥品價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藥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

  ——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在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對植(介)入類等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的監管。

  ——強化成本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完善藥品成本價格監測制度,加強藥品價格形勢分析,公開市場價格信息,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定期開展醫藥價格檢查,規範生産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醫藥費用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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