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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今將閉幕

 

CCTV.com  2009年10月31日 11: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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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主持,會期五天。中新社發盛佳鵬 攝

  中新網北京10月31日電 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呼應民意亮點多

  作者 魏恒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於今天在北京閉幕。從連日來各項密集議程可以看出,會議在許多議題的設置和討論中,著力於解決當前突出問題,以進一步保障民眾合理合法權益,直接呼應了民意的迫切要求,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和期待。

  審議法案呼應民意要求

  本次會議會期5天,繼續審議了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並首次審議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儘管尚未最終定案,但經過媒體連番報道後已逐漸“深入人心”。主要亮點如下:

  ——城鄉有望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每96萬農村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每24萬城市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擬訂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修正案草案説明。他説:“我國各級人大經歷了十幾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客觀條件已經具備,是可行的。”

  在談到這一修正的意義時,李適時表示,這“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另外,人大代表候選人應與選民見面、實行差額選舉、設立“秘密寫票處”、鄉鎮代表名額上限提高到160名、不可身兼兩地人大代表、明確選舉委員會職責等內容都被提請加入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成為法定內容。

  ——擬規定城鄉居民事故死亡同命同價

  目前,中國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這個司法解釋確定了城市和農村兩個賠償標準,而城鄉收入差別巨大,因而出現了賠償數額上的巨大差別,導致“同命不同價”。

  近幾年來,面對質疑,一些司法實踐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價”。今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在專題法律講座中,首次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示:“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統一標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生人數較多傷亡的情況,可不考慮個人差異,採用一攬子賠償方案。”

  在此次會議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表示,草案前兩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指出,死亡賠償在許多情況下根據死者年齡、收入狀況等情形賠償數額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數較多時,為便於解決糾紛,不少地方採用相同數額予以賠償,草案應當根據實際做法增加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草案二次審議後,廣泛徵求了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師協會、一些地方和專家提出,全社會普遍關注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夠明確而且標準較低,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將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按照農村和城市進行簡單劃分,“同命不同價”的爭論長期困擾法院審判工作,侵權責任法對此不能回避,應該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標準。

  另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還建議刪去醫療損害責任“舉證倒置”的規定,建議明確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公民遭錯拘錯捕有望獲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並提出了修改意見,供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從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天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從收到支付申請起15天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同時,還增加了虐待情形賠償義務,這一條款主要是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

  有委員建議,法院設立專門的國家賠償審判機構,比如國家賠償審判庭,把國家賠償案件作為一類法律糾紛案件,併入統一的訴訟程序和審級制度系統。也有委員建議,如果國家賠償法通過後,國務院要儘早出臺關於賠償的具體辦法,對賠償費用的預算作出強制性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周家貴則指出,國家賠償的程序比較繁雜,一個賠償案件大概有9個月,長則達1-2年,受害人受到了傷害,又不能得到及時賠償,建議更多的從人文關懷方面加以考慮,時間和程序上予以縮短和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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