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胡浩)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二審的海島保護法草案,對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劃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作出了規定。
草案規定,從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破壞。開發利用可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論證報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等申請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草案規定,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
草案同時指出,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産生的廢水應當予以處理,按照規定的要求排放。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産生的固體廢物應當就地或者運送到大陸以及有居民海島上的處置場所予以無害化處理、處置,禁止在無居民海島上棄置或者向周邊海域傾倒。
此外,草案規定,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不得從事生産性養殖活動;已經存在生産性養殖活動的,應當在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中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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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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