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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發佈 明年1月1日施行

 

CCTV.com  2009年10月26日 13: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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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六日電 公安部今天發佈消息説,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財政部、公安部、衛生部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將於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是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是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是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七十二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七十二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説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該《辦法》還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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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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