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旅遊局門戶網站-“河南旅遊資訊網”在其首頁上公然發佈大幅“河南中煙工業公司”及其煙草産品廣告,且大篇幅毫不掩飾的直接介紹香煙産品。繼上海世博會接受兩億元煙草捐款被迫退回事件剛剛落幕,第十一屆全運會接受9家煙草企業鉅額捐款並最終全部退還的消息再次傳出,卻依然不能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而作為代表政府部門的官方網站,儼然是為了收益而毫不畏懼的挑戰國內法及世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把利益置於道德和法律之上。
2003年11月,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簽署《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這是世衛組織第一個具國際法約束力的全球性公約。《公約》已于2006年1月在我國正式生效。其中第13條明確要求:“締約方應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2008年在南非德班舉行的《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上,針對《公約》第13條制定了全面有力的實施準則:“禁止在國內和跨國進行煙草製品的廣告、促銷和贊助,根據絕大多數科學證據,煙草製品廣告、促銷和贊助能提高煙草使用,特別是在兒童和青少年人群中。由此,各締約方同意,煙草行業不能有為了推銷其致命産品的所謂企業社會責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對煙草廣告的發佈範圍也作了明確的禁止和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規定,頒布了《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責編:扈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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