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以加強檢察官職業道德建設,正確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
準則指出,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
準則指出,檢察官要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要熱愛人民檢察事業,珍惜檢察官榮譽,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制約,維護檢察機關的形象和檢察權的公信力。要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嚴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覺,嚴守政治紀律,不參加危害國家安全、帶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質等非法組織及其活動。
準則指出,檢察官要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不為金錢所誘惑,不為人情所動搖,不為權勢所屈服。要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對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眾對辦案公正産生合理懷疑的,應當主動請求回避。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偏不倚,不濫用職權和漠視法律,正確行使檢察裁量權。要樹立證據意識、程序意識、人權保護意識。要依法保障和維護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維護法庭審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準則指出,檢察官嚴禁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檢察官的身份、聲譽及影響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案件利害關係人或者單位及其所委託的人以任何名義饋贈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購物憑證以及乾股等;嚴禁參加其安排的宴請、娛樂休閒、旅遊度假等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活動;嚴禁接受其提供的各種費用報銷,出借的錢款、交通通信工具、貴重物品及其他利益。嚴禁兼任律師、法律顧問等職務,嚴禁私下為所辦案件的當事人介紹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準則指出,檢察官開展檢察工作要寬嚴相濟,以人為本。執行公務、參加政務活動要按規定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標識徽章。未經批准不對正在辦理的案件發表個人意見或者進行評論。本人或者親屬與他人發生矛盾、衝突,應當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不應以檢察官身份尋求特殊照顧,嚴禁耍特權、逞威風、蠻橫無理。
準則指出,對模範踐行檢察官職業道德,品德高尚,業績突出的檢察官,檢察機關要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予以批評譴責,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法律和檢察人員紀律規定予以懲戒。
基本準則(試行)共6章48條,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記者 隋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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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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