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3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關於公佈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産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發改委公佈的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該價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執行。
根據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制定公佈的價格,凡標注特定企業生産供應,以及“水、電解質平衡調節藥物”中標注“軟袋雙閥、軟袋雙閥雙層無菌包裝、塑料安瓿”的藥品和滴眼劑中標注“含玻璃酸鈉”的藥品,在我委重新調整價格前,暫按原定價格執行;作為基本藥物,其零售價格不得超過附表中同劑型規格品的價格。
未列出的同種藥品其他劑型或規格品(劑型僅指國家基本藥物規定的劑型),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制定公佈零售指導價格。附表按最小計量單位公佈零售價格的藥品,同劑型其他包裝數量規格品,按公佈的最小計量單位價格乘以實際包裝數量計算價格。
標注執行臨時價格的藥品,零售指導價格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結束後,發改委將重新核定價格。
通知指出,各地根據《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增補的藥品,屬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範圍的,暫按國家現行規定零售指導價格執行;屬於地方定價或市場調節價範圍的,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零售指導價格。
通知強調,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市場購銷價格的監測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發改委將根據成本及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零售指導價格;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藥品生産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價格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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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荀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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