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萬泉寺投資公司老總被判18年。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因挪用單位資金、借機索賄及利用報銷差旅費名義平帳侵吞公司資金,原北京萬泉寺投資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的李增海,被檢察機關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及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9月21日下午,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並罰, 決定對李增海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間,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擔任北京萬泉寺投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並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從本公司財務支取1.2 萬美元,借給陳某使用,後採用以報銷差旅費名義的手段,將該筆資金予以平帳侵吞。2007年11月28日從陳某處追回款項。
1997年10月至2001年4月間,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先後擔任北京萬泉寺農工商聯合公司、北京萬泉寺科工貿公司、北京萬泉寺投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並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未經公司領導班子研究決定,沒有簽訂借款協議,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270萬元,分別借給孟某的實業總公司和實業發展公司使用,至今錢款尚未歸還。同樣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間,他利用職務便利,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1830萬元借給李某的房地産開發公司使用,至今仍有1100余萬元尚未歸還。
此外,1999年12月至2001年8月間,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先後擔任北京萬泉寺科工貿公司、萬泉寺投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經理並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私自決定將本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3270萬元借給田某的化工公司和商貿公司低息甚至無息使用,並於2003年5月,以個人“借款”為名向田某單位“借款”人民幣34萬元。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李增海否認自己犯罪,辯稱“這是我工作上的失責,但不是經濟犯罪,不構成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和田某借錢是個人行為,不是受賄。” 其辯護人亦為他進行了無罪辯護人,認為李增海沒有任何侵佔單位資金的故意和行為;而借貸是公司的經營行為,不是李增海個人行為,收益也歸公司所有;李增海在同田某交往中沒有為其開方便之門,謀取不正當利益,其私人向田某公司借款與其職務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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