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的非凡歷程
——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 徐顯明
記者:新中國的法治建設已走過了近60年的歷程,以一個法學家的眼光來看,您如何總結這60年?
徐顯明:這60年大致可以分為五個歷史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1949年到1956年,這是新中國法律制度的初創與奠基時期。1949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新中國産生的法統。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的法律依據就在這裡,它起到了一個臨時憲法的作用。
1950年,我們有了三部重要法律:土地法讓全國3億多農民獲得了7億畝土地,成為了共和國主人;工會法讓工人們成為了工廠的管理者;婚姻法確立了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基本婚姻制度,使全社會獲得了一次解放。另外不能不提的就是鎮壓反革命條例,可以説是當時的刑法,它對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這些法律代表著一個個法律部門開始形成。
這一時期最重要的法制建設事件是1954年憲法的制定。五四憲法把我國的國體、政體、公民與國家的關係都確定下來了,這些基本制度一直延續至今。這一時期還有一件值得書寫的大事是黨的八大。黨的八大確立了正確的法制方向,董必武同志在會上代表中央作了一個專題發言。他説,法制是一種人類文明。他還提出了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八個字。
第二個階段,是1957年到“文革”結束。其中,前十年是徘徊與停滯的十年,後十年是法制遭到了嚴重破壞的十年。
記者:今天回頭來看,那時的教訓恰恰成為了後來法治建設的動力。
徐顯明:是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後,我國進入了基本法律制度的恢復與重建期。最典型的成果是八二憲法。這個時期我們開始有意識地構築法律體系,重點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比如,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一下子通過了7部法律,立法速度空前。這個時期的法制建設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他提出的方針,是在董老的基礎上加上了“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八個字。這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就完整涵蓋了法治的基本環節。
第四個歷史階段以1997年為標誌。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被確定下來,法治國家就成為了法治建設的基本目標。
建設法治國家的一些基本要素,在這一時期都顯現出來了。比如,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前無古人的事業。再如,過去只重視立法,而現在既要解決立法問題,更要解決法律實施問題。這就從靜態轉向了動態,從重視立法轉向了重視法治的各個環節。還有一個變化,就是國家逐步用公平正義的價值觀來重新塑造社會。
記者:黨的十六大以來的法治建設,您如何解讀?
徐顯明:在第四個階段的基礎上,黨的十六大以來,法治建設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2004年是一個標誌,這是中國法治建設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
第一,2004年我們修改了憲法,最大的變化就是設立了一系列人權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寫入了憲法;徵收徵用不再是無償的了,必須給予補償;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等等。
第二,這一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決定強調必須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決定還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在我看來,科學執政、民主執政最終都要轉化為依法執政。沒有黨的依法執政,就沒有法治國家。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核心和關鍵。
第三,科學發展觀在這一年形成了。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這就意味著,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更新了,只有以人為本才能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我把它概括為人本法律觀,區別於資本主義的物本法律觀。
第四,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在2004年走向成熟。和諧社會由六大要素構成,列在第一位的就是民主法治,並且由它來統領後面五項。這意味著,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統一起來了。
第五,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時間建設法治政府。從依法行政上升為建設法治政府,目標更加明確了。
目前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把法治國家建設與黨的依法執政、法治政府建設、法治社會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完全統一起來了,我把它叫做“五位一體”。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個全面,一個加快,給法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可以説,我國的法治建設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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