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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 闊步前行(經典中國輝煌60年)

 

——制度不斷健全 形式愈加豐富 渠道日益擴寬

CCTV.com  2009年09月02日 08: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專題:經典中國 輝煌60年

製圖:宋 嵩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在不斷探索前行,走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道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斷完善,基層民主活力增強。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人大制度

  選舉制度日趨完善

  代表履職更具實效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舉行,它標誌著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了。這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成立和憲法的公佈施行,掀開了我國人民民主全新的一頁。

  55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健全。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7部法律。這次會議通過法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1979年下半年,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進行人大代表直接選舉試點的基礎上,首批66個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試點中産生了。

  55年來,人大選舉制度走向完善。

  1953年,新中國第一部選舉法誕生。1979年,開始實行人大代表和省級以下政府領導人的差額選舉。1986年,明確規定了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選舉的差額幅度。從1979年到2004年,選舉法經過4次修正,選舉制度越來越健全。

  55年來,代表履職愈益堅實。

  早在195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決定在省級和一些全國人大代表人數較多的市的人民委員會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辦事處。七屆全國人大制定了代表法。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對代表履職工作作出了重要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人大代表自身的履職水平也在不斷提高。

  從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每次會議都有較大幅度增加,從開始的1000件上下增加到6000件左右。

  幾十年來,代表建議和議案在促進相關部門改進工作、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越來越多的各級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和保障下,通過出席人代會和參加調研、視察、提出議案、建議等多種方式,履行著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職責,恪盡職守,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1954年,25歲的山西平順西溝村村民申紀蘭騎著一頭毛驢,趕往北京參加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這條路,她一走就是50多年。現在的申紀蘭,雖然年事已高,仍然每年都要在人代會上提出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建議和議案,為農村和農民問題四處奔走……

  政治協商

  推動決策科學民主

  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從第一屆政協會議開始,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深深植根在中國大地上。

  1954年12月召開的第二屆全國政協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1956年9月,黨的“八大”鄭重宣佈:“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是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都應遵循的方針;1979年,在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上,時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國政協主席的鄧小平同志發表關於《新時期的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任務》的重要講話,精闢論述新時期人民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的性質、地位和作用;1989年,《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出臺;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一致通過,把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載入憲法;2005年2月,中央制定出臺《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

  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後的成功轉型,到經歷“文革”期間停止對外辦公後的迅速重建,人民政協在歷史大潮中歷練成長,並最終伴隨著中國民主政治的歷史進程,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政協決策前協商,人大表決作決策,政府決策後執行,三者統一于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分工協作,各司其職,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委員們的建議,按照問題歸口,通過早已暢通無阻的渠道,匯聚到各個職能部門。而答覆提案,已成為政府部門的常規工作。建議能否採納,如何採納,怎樣實施,必須一一答明,如有敷衍,政協委員可以直接質詢。

  政協,也是各個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活動的重要場所。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框架中,民革、民盟、民建、民進、農工、九三、致公、臺盟8個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和特點,不斷為國家提供有理、有據、高水準、可操作的決策參考。他們按照各自的傳統,團結了一大批高層次的知識分子,正是豐富的議政資源。每年年初,他們根據國家的中心工作,確定調研課題;隨後,一個個帶著題目的調研組便開始奔赴各地,開始了新的參政議政輪迴。

  不僅廣泛議政,而且積極參政。2007年4月,中國致公黨中央副主席萬鋼任科學技術部部長。有分析指出,民主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委正職,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必然,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

  “我們有一個共同的感覺,這就是我們的工作將寫在人類的歷史上,它將表明:佔人類總數四分之一的中國人從此站立起來了……”1949年9月21日,北京中南海懷仁堂群賢畢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隆重開幕。毛澤東的這句話讓群情振奮,許多人熱淚盈眶。

  村民自治

  草根民主生根發芽

  民主管理基層事務

  村委會選舉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最廣泛的實踐形式之一。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有村委會60.4萬多個,村委會成員241萬人。可以説,作為村級民主的起點,村委會換屆選舉作為農民三年一度的“大選”,已在廣大的鄉村田野深深地紮下根來。

  村民自治在小山村破土。1980年前後,在廣西河池地區的宜山縣等地,一些村民自發召開村民會議,選舉産生村民委員會,制定了村規民約,負責全村的公共事務。不久,村民委員會就有了法律地位,被寫進我國1982年憲法。從此,村民自治在各地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到1985年,全國共設立94.9萬個村委會。村委會的設立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基本結束,村民自治的組織載體和制度初步形成。

  村民自治的實踐,使廣大農民實現了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開創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新局面。1998年,我國正式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代替了10年前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在廣闊農村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同時,也使村民自治駛上了法制化的快車道。

  “18歲起,我在村裏幹了26年,經歷了村委會組織法從試行到正式頒布的全過程,感受了它給農村帶來的巨大變化。”説這番話的蔡碧蓉,來自湖南省臨澧縣龍池村。從村團支書、婦女主任幹起,她成為村裏首任“女村官”,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一肩挑”。中國廣袤的農村裏,許多像蔡碧蓉這樣的村委會負責人活躍在田間地頭。村民自治,土生土長的中國式“草根民主”,成為9億農民最真實的“民主操練”,逐步完善著中國鄉村的治理模式。

  當前,全國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平均參選率達到90%以上,民主選舉的程序和步驟已為大多數村民熟練掌握;全國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實行了民主決策村中重大事項;91%以上的村建立了以村務公開欄為主的多種公開形式,實行了民主監督制度;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實行了民主管理村中事務。村民自治從基本普及到全面展開,從綜合推進“四個民主”到開展農村社區建設,制度體系逐步完善,自治組織逐步健全,民主形式更加多樣,民主自治理念更加深化,技術程序日益完備,在改善農村社會治理、促進民主政治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史無前例地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四項制度之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村民自治走向更加光明的未來。

  2008年5月,山東省東平縣東平鎮稻屯村的卜瑞祥帶著小女兒連夜坐火車趕回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為了參選,上班的村民請了假,做生意的村民關了張,還有10多名像卜瑞祥這樣專程趕回來的農民工。卜瑞祥説,像這樣把村委會換屆選舉當作大事的村民越來越多……

  【親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主任顧昂然

  “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立法”

  從1954年到2003年,顧昂然一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事法制工作,見證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的歷程。

  1954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産生了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我從政治法律委員會調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工作。

  10月29日,彭真同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召開的第一次機關工作人員大會上説:“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立法,可以分為起草法律、審查修訂法律和解釋法律三個方面。”

  1979年

  地方各級人大設常委會

  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我于3月8日到法制委員會報到,彭真在與我談話時説,法制建設非常重要,立法任務很重。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7部法律。這次會議通過法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

  1992年及以後

  加強經濟方面立法

  1992年3月召開黨的十四大,我作為代表參加了會議。以十四大為標誌,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為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之後,各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如公司法、鄉鎮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

  (本報記者白龍整理)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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