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個民族56朵花。中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中華民族大家庭,56個民族情同手足,互助友愛,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從確立區域自治到明確發展方向,從鞏固民族團結到培養民族幹部,黨和政府的民族工作歷程波瀾壯闊,成就舉世矚目,經驗彌足珍貴。
吹響新號角,奏響新凱歌。經過歲月的洗禮,經過時代的檢驗,少數民族地區快速發展,經濟社會面貌發生巨大變化,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空前增強,得以巍然屹立於世界先進民族之林。
確立區域自治,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早在新中國成立前,民族區域自治就得以率先示範。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宣告成立,這為其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樹立了榜樣。
新中國成立之初,黨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的實際,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從新中國成立之初直到今天,民族法制建設的步伐從未停歇:1954年,憲法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2001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修訂……
串串足跡見證了黨和國家對民族法制建設的深刻認識和偉大實踐。截至2007年,我國共建立了155個自治地方,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5%,民族自治地方面積佔全國總面積的64%。
將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法制化,其重大意義不一而足,它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行使自治權利,當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有利於加強民族大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有利於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
“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好形式。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我們也在繼續探索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的更多途徑和方法。”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列確説。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其他有關民族立法也取得重要進展。1993年,經國務院批准,《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發佈實施。與此同時,北京、上海、江蘇等十多個省、市出臺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少數民族的一些具體權益作了明確規定:《義務教育法》等規定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訴訟法》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規定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等等。
法律的制定與完善永無止境,民族法制建設的道路沒有終點。國家民委相關負責人指出,今後我國民族法制建設將為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充分體現民族問題的特殊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充分照顧各族人民的利益,將原則性和靈活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切實適應各民族各地區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明確發展方向,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浦寨,1992年以前還是個僅有17戶村民的邊境小屯,村民生活十分窮困。如今這裡已開設商鋪1000多家,常住人口近3000人,絕大多數是壯族群眾,2007年創造邊貿成交額35億元。浦寨的快速發展正是得益於黨和國家“興邊富民行動”的有效實施。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加快發展也是解決當代中國民族問題的核心。國家的現代化,離不開民族地區的現代化;中華民族的振興,離不開民族地區的振興。
在引導各民族走上社會主義道路之後,黨和國家十分重視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實施積極政策、採取有效措施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是我國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務。
由於歷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長期相對落後。據統計,1949年在全國3600多萬少數民族人口中,約100萬人口處於奴隸制經濟形態,約80萬人口生活在原始公社社會形態中。
改革開放的偉大歷史抉擇,為當代中國發展進步開闢了道路,也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和源泉。
從1979年召開的全國邊防工作會議開始,支持和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就不斷出臺,比如對民族地區“智力支邊”,比如制定《邊疆建設規劃草案》,等等。
1999年,中央作出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這是面向新世紀正確解決民族問題的重大戰略舉措,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提供了重大歷史機遇。
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隨著西氣東輸、西電東送、西煤東運、青藏鐵路和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等一批重大項目的陸續實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迸發出空前的力量,煥發出無盡的活力,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城鄉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央提出“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採取一系列戰略舉措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出臺決定和專項規劃,使民族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確,目標更加明確,要求更加明確。
——2005年5月,制定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決定》。
——2005年8月,《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2005-2010年)》正式發佈。
——200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
——2007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興邊富民行動“十一五”規劃》。
……
所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親切關懷,有力地促進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又好又快發展。
關懷溫暖人心,政策促進發展。據統計,改革開放30年來,民族地區GDP總量由1978年的324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247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了15.2倍,年均增長10.1%;與實施西部大開發時的8411億元相比,增長1.4倍,年均增長11.7%。
鞏固民族團結,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提供穩定環境
民族團結,就是各民族之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處,互助合作,共同致力於發展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維護祖國統一,促進社會穩定。
多年來,黨和國家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唱響團結、進步的主旋律,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有效途徑,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
從1988年至今,國務院先後召開了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共表彰了民族團結進步模範4993個,每次大會都會在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2004年以來,對西藏、新疆、內蒙古、寧夏、廣西的大慶活動,中央都會派出代表團前往祝賀,同時幫助自治區扎紮實實解決一批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建設項目。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基礎是搞好民族關係。我們黨從我國民族關係的實際出發,明確提出“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成為新形勢下鞏固和發展我國民族關係的重要指導原則。
56個兄弟民族情同手足,休戚與共,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如今,“三個離不開”的思想觀念已深深紮根于各族幹部群眾心中。
隨著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我國在民族關係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還産生了惡劣影響。鞏固民族團結,就要對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進行妥善處理。2001年9月,中辦、國辦轉發了國家民委等七部委《關於正確處理新形勢下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在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發生的問題時,要始終高舉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旗幟。
通過不懈的努力,近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處理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預警機制、快速反應機制和長效機制,定期排查民族宗教領域的不安定因素,及時消除影響民族團結的重大隱患,各種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都得到了妥善處理。與此同時,黨和國家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活動,切實維護了國家統一和安全。
從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少數民族的面貌、民族關係的面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面貌,都發生了歷史性巨變,共同團結奮鬥的主旋律響徹雲霄,共同繁榮發展的大潮奔涌向前,中華民族已經以嶄新的姿態屹立在世界東方,展現出巨大的向心力和強大的凝聚力。
培養民族幹部,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提供人力資源
年僅38歲的維吾爾族幹部阿力甫是新疆和田地區洛浦縣縣長,他是當地最年輕的縣長,曾經就讀于北京林業大學,後來又參加了少數民族幹部培訓班,還在北京市大興區挂職鍛鍊過。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大批接受過高等教育、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少數民族幹部成為新疆發展建設的主力軍。目前,新疆共有少數民族幹部36萬人,佔全區幹部總數的51%。
少數民族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絡少數民族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同新疆一樣,在全國其他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幹部也同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族幹部的狀況是衡量一個民族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黨和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使用,不斷加強和改進民族幹部工作,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備的少數民族幹部隊伍。
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全體人民。少數民族幹部來自本民族人民群眾之中,熟悉本民族的歷史和現狀,熟悉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懂得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思想感情,了解本民族人民的要求,少數民族群眾也把他們作為自己利益的代表,對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對各級政權機關中有沒有本民族的代表人物十分關注。
黨和政府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選拔由來已久。1978年,中央組織部和國家民委召開了少數民族幹部工作座談會,制定了《關於少數民族地區幹部工作的幾點意見》,強調各地必須認真落實少數民族幹部政策;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其中有許多法律條文對培養和配備少數民族幹部作出了規定,使這項工作不斷走向法制化;1993年、2000年、2005年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簡稱“三部委”)3次召開全國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工作座談會,提出了新形勢下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開展民族地區幹部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他地區的交流,一直是加強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和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這項工作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選派西部地區和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挂職鍛鍊,二是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及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幹部支援民族地區的建設。
從1990年開始,中央三部委組織了5000多名西部地區和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挂職鍛鍊。據了解,參加過挂職鍛鍊的幹部,大部分已經成長起來,多數進入了更高一級領導崗位,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
也是從這時起,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了幹部援藏、援疆和支邊的力度。多年來,這些幹部與當地各族人民建立了親密的聯絡和深厚的感情,不僅在幫助民族地區發展上起到了巨大作用,而且為當地各民族幹部的培養和幫帶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一系列政策與舉措的實施,使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新的提高。目前,全國共有少數民族幹部290多萬人,佔幹部隊伍總數的7.4%;全國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中有少數民族幹部4.5萬人,佔同級幹部總數的7.6%。
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發展壯大,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少數民族幹部的重視,充分説明了黨的民族政策和幹部政策的正確,充分表明了黨和人民對少數民族幹部的信賴。正因為有了這樣一支力量,才為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加快民族地區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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