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9]1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穩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擔保機構擴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緩解中小外貿企業融資難問題,我們制定了《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擔保機構擴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緩解中小外貿企業融資難問題,中央財政安排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外貿企業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實績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於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三)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三種支持方式:
(一)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擔保額的2%給予資助。
(二)鼓勵擔保機構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獎勵,獎勵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支持信用擔保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可按照不超過地方政府出資額的30%給予資助。用於注資支持設立擔保機構的資助額最高不超過中央下達當地專項資金的30%。
第三章 資金審核及撥付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按照因素法,綜合考慮各地區外貿出口、中小外貿企業數量、擔保業務開展等情況,將專項資金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一次性下達資金預算指標並撥付資金。
第八條 各省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資金及有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資金使用方案和具體操作辦法,並在本辦法下發後1個月內報財政部和商務部備案。
第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按季組織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和審核,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使用計劃,按季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在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撥付到擔保機構。撥款文件同時抄報財政部和商務部。
第十條 採取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擔保機構收到的專項資金用於彌補代償損失;採取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支持方式的,專項資金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擔保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部、商務部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應就每季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政策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形成書面材料,于每季度結束後一個半月內上報財政部和商務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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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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