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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草案: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CCTV.com  2009年08月24日 09: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8月24日電 (記者 周兆軍)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第三次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草案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強制法草案曾于2005年12月和2007年10月兩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表示,此前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實踐中發生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侵害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規範。法律在規定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應當從程序上加強對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

    為此,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查詢企業的財務賬簿、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事項,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並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強制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産;不得返還原物的,按市場價折價賠償。”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目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託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傭臨時人員執法,執法的隨意性較大,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的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的形象。法律委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兩項內容:“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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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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