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青年報報道,8月11日,山西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忻州市土地局原局長郝興仁受賄案二審作出判決:變更靜樂縣人民法院(2009)靜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關於郝興仁受賄部分為"郝興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追繳90萬元贓款,贓款的孳息4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6月4日上午,忻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郝興仁受賄案在靜樂縣法院依法公開審理。6月22日,靜樂縣人民法院對郝興仁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郝興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追繳的90萬元贓款及40萬元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郝興仁不服,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由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郝興仁在擔任忻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期間,在河曲縣國華學校變更土地用途審批過程中,收受該項目負責人張某賄賂10萬元;在忻州市開來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審批時先後收受賄賂180萬元。分兩次在天上人間大飯店入股100萬元,參與分紅、謀取個人利益40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郝興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財19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
上訴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根據上訴人郝興仁在案發後認罪態度好,如實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其親友能夠積極配合退交贓款孳息,有悔罪表現,其上訴理由酌情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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