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葉洲 李秋萌)衛生部日前印發《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開展健康體檢機構的執業條件、執業規則等。規定將健康體檢界定為一种醫療行為,任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體檢活動。
該規定還明確,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及候檢場所,體檢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包括內科、外科、婦産科等診療科目。
健康體檢機構至少有2名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0名註冊護士等。
■新規內容
只有醫療機構才能做體檢
內容:健康體檢被明確界定為一种醫療行為,開展健康體檢的必須是醫療機構。
解讀:衛生部健康體檢管理辦法委員會委員韓小紅介紹,近年來,從事體檢項目的機構水準出現了參差不齊的情況,其中,以未註冊登記就開始執業的體檢機構及外出體檢的遊擊式體檢情況尤為多見,不僅政府監管有難度,而且體檢效果也無法保證。
因體檢內容涉及內科、外科、婦科、兒科、耳鼻喉科等多個臨床專業科室,非正規的醫療機構不能滿足這些條件,不能保證體檢質量。
體檢項目目錄要備案
內容:醫療機構應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並應向登記機關備案。
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近期將向社會公開。基本項目目錄對醫療機構“目錄”的制定並無剛性約束力,只是個參考。
解讀:一般來説,體檢者應根據不同年齡、性別及職業特點等決定體檢項目,而現在一些城市及不規範的體檢機構中,往往存在檢查效果不明確或者不適用某體檢者的情況,而有了體檢基本項目目錄的指導,體檢者就知道自己該體檢什麼不該體檢什麼。
外出體檢環境一定要達標
內容:醫療機構外出體檢環境一定要達標,醫療機構應與邀請單位簽訂健康體檢協議書,確定體檢時間、地點、受檢人數等,並應于體檢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備案。
解讀:韓小紅介紹,部分單位因工作所限存在人員較多、集體體檢不便等原因,因此外出體檢服務應運而生,但其多是遊擊的形式為體檢群體提供服務,醫療資質、設備安全及相關垃圾的處理都存在問題,亦不能保證體檢結果的準確。一旦體檢行為中出現問題,體檢者無處追責,因此新體檢規定對外出體檢提出明確要求。
相關鏈結:
責編:李二慶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