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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門印發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CCTV.com  2009年08月18日 18: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衛生部網站  

  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察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

  為加快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制定了《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現就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産、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二、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發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礎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的要求,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我國基本藥物品種(劑型)和數量。2009年公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四、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動態調整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醫療保障水平、疾病譜變化、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不斷優化基本藥物品種、類別與結構比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適時組織調整。

  五、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規範基本藥物的生産流通,完善醫藥産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産企業、流通企業的整合。

  六、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為主導的藥品集中採購相關機構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由招標選擇的藥品生産企業、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統一配送。藥品配送費用經招標確定。其他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基本藥物採購方式由各地確定。

  七、各地應重點結合企業的産品質量、服務和保障能力,具體制定參與投標的基本藥物生産、經營企業資格條件。藥品招標採購要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堅持全國統一市場,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充分依託現有資源,逐步形成全國基本藥物集中採購信息網絡。

  八、完善國家藥品儲備制度,確保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産的基本藥物生産供應。

  九、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管理。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合同法》等規定,根據集中採購結果簽訂合同,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中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藥物全國零售指導價格。制定零售指導價格要加強成本調查監審和招標價格等市場購銷價格及配送費用的監測,在保持生産企業合理盈利的基礎上,壓縮不合理營銷費用。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原則上按藥品通用名稱制定公佈,不區分具體生産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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