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成立於1949年10月,它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國家財政收支,主管財稅政策和實施財政監督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能]
擬定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規定。
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管理中央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定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産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産評估業務。
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産品試製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定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擬定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定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擬定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
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則;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責編: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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