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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價格壟斷規定(徵求意見稿)

 

CCTV.com  2009年08月12日 22: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發改委網站  

  第一條 為預防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行為,適用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産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包括:

  (一)價格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達成的,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五條 認定協同行為,可以依據下列因素:

  (一)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經營者在同一或相近時間內,以相同或相近的標準和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同種商品價格的,可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

  (二)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溝通。

  認定協同行為,還應當結合市場結構情況和市場變化情況,考慮價格行為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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