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記者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獲悉,由該委員會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聯合製定的《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工作的實施意見》,剛剛正式下發。
意見指出,各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計劃生育屬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高校在校學生的生育情況納入屬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和高校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各級人口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引導學生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晚婚晚育,集中精力完成學業。
5000人以上的高校須設計生專幹
各高校應當適應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變化,設立具有獨立職能的計劃生育辦公室。在負責教職員工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同時,負責做好在校學生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教職員工(含離退休職工)、全日制在校生和流動人口在內,總人數超過5000人(含5000人)的高校,須設專職計劃生育幹部1人;總人數超過10000人(含10000人)的高校,須設專職計劃生育幹部2人;總人數超過15000人(含15000人)的高校,須按比例增配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高校所在地的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要抓好租住在學校周邊出租房屋和經營場所的高校在校學生的管理工作。
不得以已婚學生合法生育為由令其退學
意見指出,高校計劃生育部門和學生管理部門要全程了解掌握在校學生婚育情況,並建立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和備案制度。高校計劃生育部門應將在校學生辦理《生育保健服務證》及生育情況及時告知學生管理部門,並將其納入該在校生的人事檔案。為關心婦女和保障母嬰健康,建議已婚女生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辦理休學手續。對於已婚學生合法的生育,學校不得以其生育為由予以退學。
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要受處理
已婚學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屬於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項目的,其費用由高校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統籌解決。已婚女生妊娠檢查、分娩等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高校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照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處理,所在高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已婚在校學生夫妻生娃可落高校集體戶口
高校在校學生生育子女,應在懷孕前按規定向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同時提出,符合條件的,經學校同意後應及時辦理《生育保健服務證》。
為妥善解決高校已婚在校學生生育子女的戶口問題,意見規定:已婚在校學生夫妻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口的,其在校期間所生育子女戶口可隨父或隨母落在任意一方的高校集體戶口上;已婚在校學生夫妻一方為高校集體戶口的,另一方為家庭戶口的,其在校期間所生育子女戶口應落報在家庭戶口上;凡隨高校學生在學校申報本市戶口的新生兒,應在其父(母)畢業分配派遣時,將其戶口隨同其父(母)戶口一併遷出高校。
據悉,意見中“在校學生”包括國家統招的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檔案在學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畢業後戶口滯留在校超過兩年的人員。(司成宏 蘆永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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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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