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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貓貓"案開庭續:被告稱武力管理最有效

 

CCTV.com  2009年08月07日 06:3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李東明(右一)、蘇紹錄(左一)是9號監室的管教人員,昨在昆明受審。

躲貓貓案兩民警昨受審被告當庭聲稱對待不聽話者武力制止最有效

  廣州日報8月7日報道在出事的監室,一些羈押人員為了買平安寧願花錢,一名願意作證的人員自稱,自己為了買平安花了兩萬元。

  公訴人:有一名在押犯人一定要我們在法庭上説,他在家只跪父母,但在監獄動不動就罰跪,連一點人格尊嚴都沒有!

  案件回放

  1月28日,涉嫌盜伐林木罪的李蕎明被刑拘,羈押于晉寧縣看守所。2月8日17時許,同住9號監室的在押人員張濤等人以玩遊戲為名,把李蕎明的眼睛用布條蒙上,對其體罰、毆打,李蕎明于2月12日死亡。為逃避罪責,張厚華、張濤等人共謀編造李蕎明是在玩“躲貓貓”時不慎頭部撞墻致死的虛假事實。

  “躲貓貓”案6日上午在昆明市嵩明縣法院一審開庭。

  嵩明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東明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和履行管理職責,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了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關押于該監室,被張厚華、張濤(已另案起訴)等人體罰、虐待和毆打致死。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對違反監規紀律的20余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公訴機關認為,李東明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蘇紹錄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將擇日宣判。

  庭審現場

  被告李東明:9號監獄主管

  我來看守所時間不長業務不熟

  被告人李東明,原是某派出所一名普通的民警。去年8月,由於各種原因他被調到晉寧縣看守所工作。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説法,法庭上,李東明辯稱,在看守所工作以來,他一直認真工作,盡職盡責。在晉寧縣看守所他分管8、9、10監室,是這三個監室的主管,而蘇紹錄是協管。他説,由於對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不熟,他應安排當起了蘇紹錄的“徒弟”。

  自稱每天寫工作日記

  今年1月31日,他值完班後,進行了正常的交班。在他當監警期間沒有發現牢頭獄霸。在李東明看來他的工作不會有太多的問題,為了説明自己對工作的負責程度,他説,每天對於工作的情況,他還專門寫了日記,找被羈押人員談話,也有相應的記錄。在李蕎明事件之前,沒有因管理的問題受到過處罰。

  李東明説,雖然每個監室主要是主協管負責,但按照看守所的相關規定,他們輪流巡視,每人大概兩天輪一次。不到自己巡視,不歸自己負責。

  其辯護律師對其作無罪辯護稱:“李東明為人老實,只是業務素質太差,趕鴨子上架。”“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重失職才構成此罪,李東明未達到嚴重的程度,不構成此罪。”

  被告蘇紹錄:9號監獄協管

  承認對20余名被監管人抽打罰跪

  公訴方指控,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被告人蘇紹錄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職責過程中,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紀律的伍龍福等20余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並使用膠底布鞋抽打臉頰和用警棍毆打身體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每次打人都是有節制的”

  庭審中,蘇紹錄承認虐待監獄人員的指控,但稱採取這樣的措施是為了搞好監室管理。蘇紹錄認為,對於有些怎麼都不聽話的人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以武力制止。其承認在少數情況下存在違法處理情況。“每次打人都是有節制的,點到為止,而且被打的人中也沒有一人提出過控告和舉報。”“蘇紹錄虐待羈押人員的事,我知道一點點。”李東明表示曾試圖勸阻,但效果不好。

  另據參加旁聽的當地媒體記者熊波表示,蘇紹錄在庭上表明自己不認可“躲貓貓”的説法,認為那僅是網上説法。其辯護人庭上表示,李蕎明被打死時蘇紹錄並未當班,法院應把其平時對在押人員體罰的行為和李蕎明死亡事件分開看待。

  量刑:

  被告有重大立功情節

  據了解,案發後,就在今年6月8日蘇紹錄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他營救了一名意圖自殺的犯罪嫌疑人。就此,蘇紹錄的辯護人認為,蘇紹錄應當具有重大立功情節。辯護人還稱,在4月13日,李蕎明出事後,被告人去探望陪護,還委託看守所給李蕎明家屬1000元錢,雖然最後沒有辦理成功,但也可説明其的悔改之心。

  李東明的辯護人則搬出了李東明患有高血壓和膽囊炎等病請求從輕處罰。

  就此公訴機認為,庭審中李東明認罪態度好,事發後有悔罪的表現。而被告蘇紹錄在案發後有悔罪表現,而且在關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

  (本文來源:廣州日報作者: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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