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葉洲)昨天,衛生部發佈了《醫院投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規定,醫院應設醫患關係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今後醫院投訴接待實行“首訴負責制”,患者及家屬向醫院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接待人應主動引導他們向投訴管理部門投訴。
“醫院投訴”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對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所提供的醫療、護理等服務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各種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行為。
辦法指出,醫院應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二級以上醫院的投訴管理部門,原則上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醫院應為投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條件,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與工作待遇。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少數投訴人毆打醫生,擾亂醫療秩序的情況,辦法也明確指出,投訴人應當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干擾正常醫療秩序。
如果投訴人無理取鬧,經勸阻無效的,或投訴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醫院應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於採取違法行為的投訴人,醫院應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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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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