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頂格”判決,卻仍讓人們覺得震懾力不足,就需考慮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在立法上與時俱進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方益波余靖靜
先後發生在杭州、南京、成都的嚴重超速、醉駕等3起交通肇事,連日來引起了公眾的強烈關注。
成都醉駕者一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南京醉駕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杭州“5 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3年。一系列事件,不斷引發公眾對法律公平正義的爭議乃至質疑。
《瞭望》新聞週刊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我國社會從“自行車時代”逐漸過渡到“汽車時代”,“交通文明”明顯滯後於現實情況的發展,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制,都亟待加強建設。
近年各種惡性交通事故頻發,各地判決卻差異甚大,矛盾日益凸顯。多位受訪專家指出,應迅速反應,從“立法”上,完備防範體系,加大懲罰力度,體現對公民生命財産安全之基本權利的維護。
交通違法成本有多高?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7月20日下午對“5 7”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
2009年5月7日20時08分,20歲的胡斌駕駛經非法改裝的三菱轎車,途經市區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譚卓。譚卓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警方調查,肇事者沒有喝酒,事故發生後沒有逃逸,並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
但在這起事故中,“富家子弟”的標簽、現場同伴缺乏人情的舉動、罔顧他人生命的飆車行為以及杭州交警8日輕率給出的時速“70碼”説法,一次次使事件複雜化,以致質疑聲此起彼伏。
此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司法界和社會輿論關於胡斌罪名及量刑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正因如此,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7月20日在一審宣判完畢後即召開新聞發佈會,審判長潘波就庭審爭議的焦點和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詳細解釋了有關法律依據,陳述了判決理由。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之前行駛過程中,胡斌與同伴存在嚴重超速行駛並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對胡斌交通肇事行為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潘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此前在5月下旬,胡斌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定,胡斌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3.01萬元。但是,由於“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並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
儘管法院認為這是依法的“頂格”處罰,並通過媒體向公眾詳細解釋了有關法律依據。然而此判決公佈後,還是引發了不滿,不少人表示“感到缺乏安全感”。
“一審判決結果實際上既沒有依從網絡民意重判,也確實比很多交通肇事案要重。”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司法系統人士稱,如果杭州“飆車案”沒有受到媒體普遍關注,肇事者一方賠錢緩刑,免去牢獄之災的可能性不是沒有。
有受訪專家指出,如果説,法院“頂格”判決,卻還是讓人們覺得震懾力不足、安全感不夠的話,我們就要思考,是不是需要考慮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在立法上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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