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殷國安
杭州飆車案昨天在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7月16日《揚子晚報》)。
這次審判,最大的爭議還在罪名,顯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會讓飽受“70碼”之氣的輿論滿意。但是更有意思的是庭審中辯護律師的話。他在為胡斌作從輕處罰的辯護時講了這樣幾點理由:胡斌有自首情節,並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進行賠償,以及在中學期間得到過籃球比賽、足球比賽的獎勵等,因此為他作了從輕處罰的辯護。
“積極進行賠償”可能是真的,113萬已經賠了。“認罪態度好”卻是假的,就在庭審時胡斌否認飆車,公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不好,不能從輕處罰。
最可笑的是,律師連“在中學期間得到過籃球比賽、足球比賽的獎勵”也作為從輕處罰的根據,這就太不像話了。就我們理解,是從輕處罰還是從重處罰,只與犯罪分子的態度有關,包括自己的認罪程度以及挽回損失的悔罪行為,而與自己取得的成績和立下的功勞無關。許多腐敗分子在很長時間裏確實曾經為人民做過許多有益的事,但當犯罪之後,只能按律論罪,“功不抵過”。話再説回頭,即使一個犯罪分子可以以功抵過,也不可能拿中學期間得到過籃球比賽、足球比賽的獎勵,作為從寬處理的根據。
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我們真要把自己從小學到大學得過的一切獎狀保存好,將來萬一犯罪了,腐敗了,可以把這些獎狀捧到法庭上,換一個寬大處理。或者刑法就要規定,幾張獎狀抵一年徒刑了吧?噢,想起來了,連幼兒園時得的小紅花也不要丟了,儘量保存好,説不定也能派上用場呢。
法律就是法律,請讓所謂的“人情”走開。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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