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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系統建言:流動商販不應城管一家管

 

CCTV.com  2009年07月29日 15:3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新聞背景】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可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等相關規定引起熱議。有人認為,流動商販有了“正式身份”,從此將不用再“害怕”城管。

  7月28日,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執行會長羅亞蒙向記者表示,從各地城管執法局長反饋的意見看,《條例》對流動商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案,但還應進一步明確各個部門在流動商販管理中的權責,這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流動商販與城管執法人員之間的緊張關係。

  流動商販都進行工商登記做不到

  據了解,1987年國務院頒布《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後,相關實施細則中已有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包括“本轄區流動經營的範圍”。

  “也就是説,22年前,流動商販已經合法化了。”羅亞蒙説,“只是因為手續繁瑣,流動商販基本不去工商登記,工商部門也沒有能力落實這一規定。”

  “城管對流動商販的管理,與流動商販合不合法無關,只是針對商販不合理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進行教育、勸導和處罰。”羅亞蒙説,目前城管與流動商販之所以衝突不斷,主要原因是個別城管人員有時管理方法過於簡單、粗暴。

  個體工商戶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

  羅亞蒙認為,《條例》徵求意見稿應進一步明確個體工商戶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在流動商販的管理上,明確部門權責。如群眾反映強烈的個體工商戶噪音等問題,城管管理無法理依據,浪費行政資源,也影響行政效率。應明確由環境保護部門管理,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污染鑒定文件。

  “個體工商戶的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從許可審批,到經營場所,到經營活動,到信用體系建設、到退出機制,涉及很多政府部門。在明確工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行政主管部門的前提下,應當徹底理清相關部門的公務協助義務。城管部門不應當再籠統地管理小商販。”羅亞蒙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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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荀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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