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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必要時須特大事故舉報進行調查核實

 

CCTV.com  2009年07月23日 11: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7月23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今日公佈《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産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全文,辦法明確了事故舉報信息處置,辦法規定,針對特別重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必要時,安監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相關業務司局應組織相關人員趕赴地方,對舉報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辦法要求,對事故發生日期、地點、單位名稱不清的事故舉報,建議舉報人詳細了解情況後再報,否則,可不予處置。

  辦法明確,安監總局辦公廳(信訪處)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轉送安監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

  安監總局統計司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核對事故報告情況,同時將事故舉報信息和事故報告情況一併轉送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

  安監總局和煤監局相關業務司局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下發核查通知,要求相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監機構組織調查核實,並在60天內反饋調查核實情況。

  辦法強調,重特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分管領導;特別重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同時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主要領導。必要時,安監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相關業務司局應組織相關人員趕赴地方,對舉報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此外,辦法規定,舉報的事故一經核查屬實的,安監總局主辦司局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第一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事宜。瞞報事故要按照《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從重、從嚴進行查處。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22日印發《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産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2007年8月24日印發的《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産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安監總廳調度〔2007〕136號文件印發)同時廢止。

    附: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産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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