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汾原縣委書記、縣長等10名公職人員因“9 8”潰壩事故被起訴
新華網太原7月14日電(記者 胡靖國)記者近日從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獲悉,山西襄汾縣原縣委書記亢海銀、縣長李學俊等10名公職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山西襄汾縣原縣長李學俊、襄汾縣原副縣長韓保全、山西省臨汾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原局長王有順、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史樊元、臨汾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原總工程師郭宏安、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原副局長桑海明等人,在對襄汾新塔公司的監管過程中,放任該公司長期非法生産,最終導致尾礦庫潰壩,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600多萬元,後果極其嚴重,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在潰壩事故發生後,亢海銀、李學俊二人謊報事故原因,瞞報死亡人數,構成濫用職權罪。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原調研員郝滿堂不依法審核把關,縱容新塔公司非法開採礦石,導致該礦尾礦庫潰壩,構成濫用職權罪。
此外,亢海銀在擔任山西省汾西、浮山、襄汾縣委書記期間,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3萬元;李學俊在擔任山西省隰縣、襄汾縣縣長期間,收受他人現金共計4萬元;桑海明在任職期間,收受山西省古縣某煤礦現金1萬元,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浮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原職工劉治國、中國農業銀行臨汾分行原副行長賀衛萍(亢海銀之妻)受亢海銀的指使,將其受賄所得的7萬餘元轉移,並以種種謊言加以隱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亢海銀、賀衛萍夫婦對其家庭財産支出與收入的差額部分人民幣107萬餘元及6660美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李學俊及其家屬對其家庭財産中121萬餘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亢海銀、賀衛萍、李學俊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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