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佈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對於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不斷深入,該試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需要,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若干規定》是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對於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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