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論風生 關注重慶造假狀元
受教育權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不可隨意剝奪和限制。根據現行法律,對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權利的受教育者來説,只要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經考試合格,就具備了接受高等教育的現實條件,實施高等教育的機構就應該為其提供受教育的機會,保證其獲得高等教育。民辦(政法)發[2009]121號文,即《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作為行政指導文件,如果涉及對公民受教育權的剝奪,便不具備法律效力。
即使從執行該文件的角度審視,北大棄錄何川洋也成問題。根據該文件,監管考生的報考行為以及是否取消造假者高考或錄取資格的行政主體,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招生考試機構”,而不是高校。在重慶市高招辦已經決定保留何川洋錄取資格的情況下,他享有與其他考生平等的被錄取資格,而作為文科狀元,也應被優先錄取。
何川洋的民族成分是造假了,但這是其父母所為,而且是其上高中之前的事。當時,何川洋不到14歲,不可能理解父母行為的性質。即使他後來知道父母為自己改了民族成分,在戶口簿上已經是少數民族的情況下,要求其在高考填表時再改成漢族也不可能。因為上述文件規定,“考生民族成分的確認,應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分與考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如果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早就改成了少數民族,何川洋在參加高考時,也就只能填少數民族。
如果北大可以棄錄何川洋,那麼,其他大學也同樣可以棄錄。這樣一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何在?更重要的是,上述文件發佈于2009年4月,何川洋的民族成分卻早在幾年之前就改了。因此,是否應依據該文件的相關規定,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也大可斟酌。
何川洋的父母作為有實權的地方幹部,為了讓孩子獲得少數民族考生加分的待遇,更改其民族成分,這觸動了公眾敏感的神經。人們因此遷怒于何川洋,也可以理解。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對是否錄取一個學生這樣事關公民教育權的問題,高校和社會應更多一點法治意識。
□周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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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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