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覃氏三姐妹被害案一審宣判。吳斌 圖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7月3日上午,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備受關注的南寧覃氏三姐妹被害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蘭新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蘭新誠預謀對租住在其對面703號房的覃某實施強姦,併為此準備了折疊刀、羊角錘、催淚噴霧劑、封口膠、繩子等工具。同月10日晚20時20分左右,被告人蘭新誠到一樓電表箱拉下703號房電閘,趁覃某開門查看停電原因未關房門之機攜帶作案工具潛入其房內。入室後,蘭新誠發現坐在沙發上的覃某平,即持催淚噴霧劑向其噴射,遭到反抗後,蘭新誠便持折疊刀朝覃某平左小腿捅了一刀,爾後用繩子將覃某平捆綁至衛生間。此時,覃某合上電閘後回到703號房敲門,蘭新誠開門欲將其挾持進房,但遭到覃某反抗,蘭新誠即持刀朝覃某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後將其拉至廚房,並用繩子捆綁。當晚21時許,覃某梅來到703號房找其姐妹,又被蘭新誠持刀挾持至衛生間,並用繩子捆綁。因唯恐罪行敗露,蘭新誠遂決定殺人滅口。隨後,其在衛生間內先後將覃某、覃某梅、覃某平殺死,並將三人的屍體先後移至其本人居住的709號房主臥室衛生間,隨即對703號房間進行了清理。之後,蘭新誠又購買鋼鋸、塑料編織袋等工具,對屍體進行肢解。同月13日中午、晚上,被告人蘭新誠駕駛電動自行車分兩次將被害人屍塊拋至南寧市良慶區大沙田金象社區陽光新城後面的鋼沙山。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蘭新誠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新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被告人蘭新誠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蘭新誠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但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手段及後果,不足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蘭新誠實施了如此嚴重的犯罪,完全是其為發泄個人私欲,無視國法,放縱自己所致,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蘭新誠走上犯罪的道路,社會也有一定的責任,無任何事實依據;對於辯護人懷疑蘭新誠可能存在精神疾病,並請求對蘭新誠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經查,本案無證據證實蘭新誠有家族精神病史,也無證據證實其本人有精神病病史,且其犯罪目的明確,作案準備充分,畏罪心理明顯,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對此,足以證實蘭新誠具有較強的認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應當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辯護人對此提出的意見,亦無事實依據。
據此,法院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蘭新誠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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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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