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今天下午,北京市交管局朝陽支隊對6月2日發生在朝陽區高碑店北路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責任認定:影視演員周傑為主要責任,出租車司機為次要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周傑存在棄車逃逸行為。
據了解,6月2號凌晨3點45分,周傑駕駛未懸掛號牌的奔馳”轎車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附近,與一輛出租車相撞,造成司機高某某及其車內兩名乘客受傷,兩車嚴重損壞,周傑在報警後離開現場。
事故發生後,朝陽交通支隊民警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採集了相關痕跡、物證。後經調查,事發後周傑返回家中,接近中午自行前往醫院,直到事發12小時後,周傑才到朝陽交通支隊接受調查。
經調查取證,朝陽交通支隊認定:周傑超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且棄車離開現場;出租車司機左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但是,周傑雖然報了警,卻沒有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棄車離開現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屬棄車逃逸行為。
交管部門表示,如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將在5天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在三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處罰情況將及時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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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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