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電 為依法懲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了《關於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並於六月二十六日頒佈施行。
《意見》關於制毒物品犯罪的認定指出,“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具體品種範圍按照國家關於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定確定。
《意見》説,為了製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採用生産、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製造易制毒化學品的,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按照其製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目的,分別以製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預備行為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走私或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意見》説,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達到有關限制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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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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