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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群體性案件增多

 

CCTV.com  2009年06月24日 14: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法院報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的重要舉措。

  高度重視當前形勢下的涉農民事案件審判

  中央指出:“擴大國內需求,最大潛力在農村;實現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基礎支撐在農業;保障和改善民生,重點難點在農民。”這充分説明了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當前形勢下的“三農”工作,對於我國擺脫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儘早走向經濟復蘇,實現黨中央確定的平穩較快發展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做好當前形勢下的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指導思想的重要內容。

  基於此,《意見》首先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做好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意識。

  加大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廣大農民的極為重要的民事權利,是農民各項權益的核心,也是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礎和載體。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導致大量農民工返鄉,之所以沒有引發社會動蕩,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於,返鄉的農民還有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説“一畝三分地”來提供保障。在當前形勢下,依法充分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尤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關係重大。人民法院必須站在穩定農村社會和保障其生存權的高度,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農民特別是農民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全力避免因其成為失地農民所導致的社會風險。

  此外,考慮到實踐中假借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名損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意見》提出,要加大對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尤其是侵害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各項權益的糾紛案件的審判力度;統籌協調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間的關係,做好違反法律、國家政策規定,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根據公平原則妥善處理涉及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農村社會最為明顯的影響和衝擊就是導致了大量農民工離城返鄉。

  綜合各地情況可見,在審判實踐中,涉及農民工進城務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呈現出激增態勢。

  這類案件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和處理,對穩定返鄉農民工甚至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為實現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盡最大努力妥善化解矛盾,最大限度避免返鄉農民工因生活無著而引發新的社會問題,《意見》要求,對返鄉農民工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用明顯偏低或者返鄉後流轉合同期限尚未屆滿而引發的糾紛,特別是返鄉農民工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案件,要在當地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下,加大調解力度,調解不成的,應當根據當事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

  做好國家支農、惠農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相關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為全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讓廣大農民群眾切實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有效拉動國內消費需求,國家陸續出臺了家電下鄉、汽車下鄉、農機下鄉、家電汽車以舊換新等政策措施。但在這些支農、惠農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坑農、害農的現象,對相關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帶來消極影響。此外,隨著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加,在用工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對農民實行城鄉差別待遇,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上升。為通過司法手段為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切實惠及農民群眾提供保障,有效化解農村就業壓力,《意見》明確,要認真審理好家電下鄉等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出現的産品質量、損害賠償等糾紛案件,依法充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對因就業歧視等引發的糾紛案件,要按照促進城鄉平等就業、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指導原則,做好審判及相關工作。

  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司法保障和支持力度

  返鄉創業、就地就業,實際上就是農民工的二次創業,這對農村社會“化危為機”、優化發展模式、提升發展水平意義重大。國家陸續出臺政策措施,大力提倡和全力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地就業,人民法院要站在為大局服務的高度,加大對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創造有利條件;要站在確保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高度,積極探索、穩步推進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的制度措施,為農業農村的穩定和發展、農村民生的保障與改善作出積極貢獻。

  《意見》指出,要不斷強化返鄉創業、就地就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就地就業創造有利司法環境。

  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益

  當前,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加。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民集體,所以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也只能是農民集體。只要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就應具有相應的分配權。

  同時,一般來講,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替代物價值(即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大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勞動沒有關係,也並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益,按照成員權理論,就土地補償費分配而言,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權應當是均等的。因此,對特定人群實行差別待遇沒有法律和法理依據。雖然該分配方案係經民主議定,但對權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來説,已經構成“多數人的暴政”。村民自治決議應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該決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該決議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人當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對此,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

  為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益,《意見》提出,要妥善處理好徵地補償費用分配等糾紛。在審理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待遇,侵害當事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護農村集體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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