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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數據和統計部門不一致不得公佈

 

CCTV.com  2009年06月24日 09: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6月23日電(記者常紅)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及其他與會者就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有委員認為,計法修訂草案原來規定其他部門的統計資料和統計局不一致的不能公佈,並不妥當。政府不同部門通過不同渠道取得的數據,在多數情況下是能夠一致的,個別取得不一致情況的原因可能很複雜,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對於不一致的情況應交給政府酌情處理,政府認為調查的數據差距很大,會造成誤解,可以不公佈。

  “統計法修訂草案原來規定其他部門的統計資料和統計局不一致的,要協商一致,現在把“協商一致”去掉了,改為其他部門取得的調查數據如果和統計部門不一致,不得公佈。”陳斯喜委員説, 我認為不一定要在法律中作硬性規定,可以交由政府斟酌。因為是政府不同部門通過不同渠道取得的數據,在多數情況下是能夠一致的,個別取得不一致情況的原因可能很複雜,有的是因為主觀因素,弄虛作假造成的,有的可能是因為調查的角度不同,或者統計口徑不同等造成的,所以,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數據不可能都是一致的。另外,只要是客觀調查的數據,不一定非要一對一,統計局的抽樣調查也是有誤差的,數據不可能做到絕對的準確。所以,對於不一致的情況應交給政府酌情處理,政府認為調查的數據差距很大,會造成誤解,就可以不公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公佈。其中,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佈。”張興凱委員説, “如果按照這一條規定,有的數據不一致的話,就不能公佈。有的數據應該按照可取性和可得性的原則,及時向公眾發佈,這就出現了矛盾。因此,張興凱建議作如下修改,“其中,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應查明原因,取得一致後,予以公佈。”

  “發佈單位不同,統計數據多數不統一。國家有關部門的統計實際上都是國家統計局批准的統計項目,國家統計局批准,部門才能統計。採集數據來源不一致,結果數據不一樣。”汪光燾委員説, 城調隊也是歸統計局的,城調隊調查數字和統計局公佈的數字也經常不一樣,因為時間差很大,城調隊是抽樣調查,統計局是定點調查。所以,數據完全統一也做不到。

  對部門提供的數字不一致的問題,郝益東委員説,原來的表述是各部門必須協商一致,這次的稿子修改為“不一致的,不得公佈”,好像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如果是不一致的不能公佈,那麼不知道一致不一致的該不該公佈?郝益東認為,可以搞一個分類管理的名錄。涉及到國家或地區重大、全局性的數據,統一由統計部門公佈,其他部門無權公佈。如果需要兩家完全一致的,公佈前,雖然是部門調查取得的數字,也應該徵得統計部門同意後進行公佈。除這兩類外部門的數字,可以自行公佈。這樣進行分類管理,有序公佈,數字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就可以得到比較好的解決,同時有利於提交政府工作效率。

  “根據現在的情況,這次修改過程中,把企業事業組織根據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設置統計人員刪去了,這不利於進一步加強統計的基礎工作。過去我們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人員是非常健全的,通過幾次變更,現在削弱了很多,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根本就沒有統計人員,更談不上統計機構。從國外的情況看,像韓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的重要企業的,如果不設立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也要派出機構。”賀鏗委員説, 在最後的審議稿出來時統計局以及有關部門又提出了兩條意見和建議,我認為有道理,有必要反映。一是為了加強統計的基礎工作。二是建立統計職業資格考試和認定的問題。

  高祀仁委員説, 統計法修訂草案,我表示贊成。計劃規劃是個頭,統計分析是個尾,計劃規劃符合實際情況,統計分析比較準確,對指導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這部法律規範了對各級政府統計的要求,我認為非常好,非常重要。審議稿修改得很好,吸取了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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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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