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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修訂:政府部門統計數據不一致不得公佈

 

CCTV.com  2009年06月23日 11:1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6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這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作關於統計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新華社記者 黃敬文 攝

  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公佈與政府統計機構不一致的數據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陳菲)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公佈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一致的統計數據。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國家統計局取得的統計資料有重復、交叉的,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後公佈。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向社會公佈的政府統計資料應當客觀、真實,這裡規定的“協商一致”含義不清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認為,為避免出現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其他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不一致,影響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的情況,建議在修訂草案規定的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的基礎上,將修訂草案中的上述規定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佈。

  -----------------------草案亮點---------------------

  不再處罰妨礙統計的個人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陳菲)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對於拒絕或妨礙統計調查的個人,將重“教育”輕“罰款”,不再對其進行處罰。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

  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規定,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中拒絕或妨礙統計調查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在以個人為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普查中,應主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取得群眾的理解與配合。對個人處罰款既難以操作,還可能因濫罰款引發群眾對普查工作的抵觸情緒。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建議刪去修訂草案上述對個人處以罰款的規定。

  民間調查和單位內部統計不適用於統計法修訂草案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張曉松、陳菲)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適用範圍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而不包括民間統計調查活動和單位內部統計活動。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徵求意見。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制定統計法,是為了規範和保障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有序進行,保障政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為國家管理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對於民間統計調查活動,修訂草案已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對單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進行的內部統計活動,無需由法律直接規範。建議明確本法的適用範圍為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擬不強制設置統計職業資格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陳菲)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不強制設置統計職業資格。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中規定,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統計職業資格。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從事統計工作確需有相應的專業知識,但是否要設置專門的職業資格,應再作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修改為: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加強對政府統計機構監督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陳菲)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增加了有關加強對政府統計機構監督的規定。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全

  國人大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徵求意見。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修訂草案主要規定了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調查對象遵守本法情況的監督和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政府統計機構自身也應受到監督,有違反本法行為的也應受到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相應增加對統計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

  -----------------------立法觀察---------------------

  中國修法確保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 陳菲)統計法修訂草案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與上一次提交審議的草案相比,本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圍繞確保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又增加了一些規定,進行了一些修改。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修訂草案主要規定了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調查對象遵守本法情況的監督和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政府統計機構自身也應受到監督,有違反本法行為的也應受到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相應增加對統計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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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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