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中明確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範圍。
根據我國加入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對外交職員、領事官員、行政及技術職員的分類,以及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定義,草案將駐外外交人員的範圍適用明確為,在我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駐外行政編制,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
外交部的統計顯示,中國駐外外交人員由國內32個單位派出,派出人員約5000人,其中參讚(含)以上人員約1000人,一秘(含)以下人員約4000人。
駐外外交人員作為公務員的組成部分,原則上應當適用公務員法,但是考慮到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工作的特殊性,其義務權利與國內公務員有所不同。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法的規定。
駐外外交機構中的武官不屬於公務員的範圍,1990年中央軍委發佈的《駐外武官工作條例》,規範了對駐外武官的管理。因此,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武官參照本法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由於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為了保證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作出了規定:
——駐外外交人員履行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貫徹執行外交方針政策,發展雙邊和多邊關係,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合法權益,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介紹中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等職責。
——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許可的、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不得擔任駐外外交人員。
——駐外外交人員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享受工資福利待遇,在駐外工作期間不被辭退,以及法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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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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