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張曉松)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草案,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做了規定,要求委員會人員“兼任”組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進一步規範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防止有的地方出現不顧實際需要設置機構的情況。
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研究,建議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
草案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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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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