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購房門”近日再起波瀾,對政府作出“補差價”的處理決定,不少購房者喊冤,認為“差價款”不應該由他們出。因為他們都不是原始購房人,而是以市場價從政府官員和舊城改建指揮部的關係戶手中轉買“二手房”的“下家”。
溫州安置房事件被抖出來已經有將近3個月了。從最初的網絡曝光,到隨後官員的矢口否認,再到承認存在缺陷,整個過程像擠牙膏,有一點外力,公眾質疑一下,它就往前推進一點。在政府限令補差價的決定出臺之後,真相終於大白了。有官員在低價購買安置房後,再直接提價轉賣,從中獲利。
審視從“購房門”到“差價門”的推進,不難發現,整個事件暴露出了兩個事關部分官員的違法違紀問題:
其一,那些官員最初是以什麼手段取得安置房的購買資格?現在看來不外乎兩種途徑:一種是和領導關係好,付上幾萬元訂金,即可拿到;另一種則是領導直接參與,將房子授權給某個得力“助手”,然後由“助手”操作,再分攤利潤。這兩種途徑實質都是利用職權,通過暗箱操作,瓜分國有資産。安置房本質上是政府的資産,應該拿出來公開招投標。購房貓膩揭露的是一些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這種腐敗行為實質上與貪污無異。
其二,部分官員以低價購買安置房後,再以高價出售,從中賺取差價,到底是什麼行為?2007年,“兩高”頒布有關規定:“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
事實已經很清楚了,“購房門”事件中的涉嫌官員,其行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不正之風,而是以權謀私,違法違紀。對於他們的處分就不只是補差價的問題,而是首先要退回賣房所得的全部贓款,不應該購得的房屋也應該按照相關渠道退還。然後再對其問責,問責還不能僅僅是通報批評,應進入司法程序,依法查處,對黨員幹部還要進行黨紀問責。惟如此,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溫州“購房門”事件,不應該是一筆糊塗賬。安置房到底如何安置,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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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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