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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印發《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9版》

 

CCTV.com  2009年06月04日 14: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中國多個省份出現手足口病疫情

  中新網6月4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為指導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在系統總結2008年以來全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對《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8版)》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9版)》。

  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9版)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由多種人腸道病毒引起的一種兒童常見傳染病,是我國法定報告管理的丙類傳染病。大多數患者症狀輕微,以發熱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皰疹為主要症狀。少數患者可出現無菌性腦膜炎、腦炎、急性弛緩性麻痹、神經源性肺水腫和心肌炎等,個別重症患兒病情進展快,可導致死亡。手足口病常出現暴發或流行,為指導各地做好手足口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

  (一)指導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疫情報告與監測。

  (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病原學監測。

  (三)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開展重點場所及公眾預防控制工作。

  二、疾病概述

  (一)病原學。

  引起手足口病的病毒屬於小RNA病毒科腸道病毒屬,包括柯薩奇病毒A組(Coxasckievirus A, CVA)的 2、4、5、7、9、10、16 型等,B組(Coxasckievirus B, CVB)的1、2、3、4、5 型等;腸道病毒71型(Human Enterovirus 71, EV71);埃可病毒(Echovirus, ECHO)等。其中以EV71及CVA16型較為常見。

  腸道病毒適合在濕、熱的環境下生存與傳播,75%酒精和5%來蘇不能將其滅活,對乙醚、去氯膽酸鹽等不敏感;對紫外線和乾燥敏感,各種氧化劑(高錳酸鉀、漂白粉等)、甲醛、碘酒以及56℃30分鐘可以滅活病毒。病毒在4℃可存活1年,-20℃可長期保存,在外環境中可長期存活。

  (二)流行病學。

  1.傳染源。人是人腸道病毒的唯一宿主,患者和隱性感染者均為本病的傳染源,隱性感染者難以鑒別和發現。發病前數天,感染者咽部與糞便就可檢出病毒,通常以發病後一週內傳染性最強。

  2.傳播途徑。腸道病毒可經胃腸道(糞-口途徑)傳播,也可經呼吸道(飛沫、咳嗽、打噴嚏等)傳播,亦可因接觸患者口鼻分泌物、皮膚或粘膜皰疹液及被污染的手及物品等造成傳播。尚不能明確是否可經水或食物傳播。

  3.易感性。人對人腸道病毒普遍易感。不同年齡組均可感染發病,以5歲及以下兒童為主,尤以3歲及以下兒童發病率最高。顯性感染和隱性感染後均可獲得特異性免疫力,産生的中和抗體可在體內存留較長時間,對同血清型病毒産生比較牢固的免疫力,但不同血清型間鮮有交叉免疫。

  4.流行特徵。該病流行無明顯的地區性,全年均可發生,一般5-7月為發病高峰。托幼機構等易感人群集中單位可發生暴發。腸道病毒傳染性強、隱性感染比例大、傳播途徑複雜、傳播速度快,控制難度大,容易出現暴發和短時間內較大範圍流行。

  (三)臨床表現。

  手足口病潛伏期為2-10天,平均3-5天,病程一般為7-10天。

  急性起病,發熱,口腔粘膜出現散在皰疹,手、足和臀部出現斑丘疹、皰疹,皰疹周圍可有炎性紅暈,皰內液體較少。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狀。部分患者無發熱,僅表現為皮疹或皰疹。一般預後良好;少數病例,特別是EV71感染患兒,可出現腦膜炎、腦炎、腦脊髓炎、神經源性肺水腫、循環障礙等,病情凶險,可致死亡或留有後遺症。

  (四)治療原則。

  目前無特異性治療方法,以支持療法為主,絕大多數患者可自愈。目前尚無特異性的疫苗。病例的治療方法參考衛生部《手足口病診療指南(2008年版)》。

  三、病例定義

  (一)臨床診斷病例。

  在流行季節發病,常見於學齡前兒童,嬰幼兒多見。

  1.普通病例:發熱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無發熱。

  2.重症病例:出現神經系統受累、呼吸及循環功能障礙等表現,實驗室檢查可有外周血白細胞增高、腦脊液異常、血糖增高,腦電圖、腦脊髓磁共振、胸部X線、超聲心動圖檢查可有異常。

  極少數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臨床診斷困難,需結合實驗室檢測做出診斷。

  若無皮疹,臨床不宜診斷為手足口病。

  (二)實驗室確診病例。

  臨床診斷病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診斷為實驗室確診病例:

  1.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糞便或肛拭子、腦脊液、皰疹液、血清以及腦、肺、脾、淋巴結等組織標本中分離到人腸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確證據表明可以導致手足口病的人腸道病毒)。

  2.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糞便或肛拭子等標本中檢測到CVA16 或EV71特異性核酸,或從腦脊液、皰疹液、血清以及腦、肺、脾、淋巴結等組織標本等標本中檢測到人腸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確證據表明可以導致手足口病的人腸道病毒)的特異性核酸。

  3.血清標本人腸道病毒型特異性中和抗體滴度≥1:256,或急性期與恢復期血清腸道病毒特異性中和抗體有4倍或4倍以上的升高。

  (三)聚集性病例。

  1周內,同一托幼機構或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級(或宿舍)發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發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發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四、疾病監測

  (一)疫情報告。

  1.個案報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的有關規定,對符合病例定義的手足口病病例進行報告。

  如為重症病例,請在“重症患者”處選擇“是”;如為實驗室診斷病例,請在“實驗室結果”處選擇相應的腸道病毒病原學分型信息。

  實行網絡直報的醫療機構應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未實行網絡直報的醫療機構應于24小時之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2.聚集性病例報告。托幼機構和學校、醫療機構發現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時,應以最快的方式向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局部地區或集體單位發生流行或暴發時,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二)病原學監測。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病原學監測,了解病原動態分佈變化。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需採樣。此外,以縣(區)為單位,每月最少需採集5例首次就診的普通病例標本;當月縣(區)病例總數少於5例時,全部採樣。

  以省(區、市)為單位,在手足口病流行年份中每年至少採集20對EV71 和10對CVA16感染的手足口病患兒的雙份血清,以闡明和分析EV71和CVA16感染後IgG和IgM抗體的動態變化,評價血清學抗體試劑盒的敏感性和特異性。

  以省(區、市)為單位,每月至少從手足口病病例中分離10株毒株並做血清型別鑒定,鑒定完成後並將毒株及鑒定結果于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備測序條件的省份,可開展VP1基因序列測定和分析,進行基因定型,序列測定完成後將序列結果于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具備測序條件者,將毒株送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序列測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于28個工作日內反饋基因定型結果。

  所有病例的採樣均由醫療機構完成,及時送至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機構將實驗室檢測結果于24小時內反饋給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結果後,于24小時內對檢測病例的傳染病報告卡信息進行訂正,將其病例類型訂正為“實驗室診斷”,並在“實驗室結果”處補填腸道病毒病原學分型信息。

  各種標本採集和檢測方法詳見《手足口病標本採集及檢測技術方案》(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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