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于5月初獲國務院正式批復。一個明確的信號是,深圳即將重啟“行政權三分”改革,即將政府職能部門分為決策部門、執行部門、監督部門三大板塊,各自運行。
“行政權三分”改革的目的是提高行政率,杜絕部門利益;通過“以權力來制約權力”,最大程度地維護公眾利益,實現公共目標。這種分開的好處其一是明晰政策責任和執行責任,其二是可以相互監督,其三是能夠克服部門利益。
然而,改革的阻力與困難不能回避。“行政權三分”要從根本上解決前幾次機構改革不足,對行政進行全面洗牌和重新設計,試圖徹底根除部門利益,這樣必然會改變權力運作的傳統規則,必然牽涉到許多部門和機構的重新設置。社會資源和社會利益的重新調配以及衝擊某些掌權者的利益和權力,故阻力可想而知。而如何把握政策制定和執行分立的程度,如何調整分立後的政策制定和執行、監督部門的利益責任關係,如何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組織規模應該在什麼樣的水平上,都是改革實踐者必須探索與解決的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深圳“行政權三分”改革仍然只是行政權力的內部制衡,是權力制約權力的設計。如果沒有相關改革相配套,這一改革很可能流於形式,難以發揮實際作用。這些配套改革包括:創新政府部門間的相互關係;加強立法,把公共政策系統納入法制化軌道;完善“行政權三分”外部監督機制。唯有做好相關的配套改革,才能最終實現政府管理模式的革命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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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