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的野蠻執法行為一直都是社會譴責的焦點。為更好解決問題,廣東擬修改《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昨日,條例修訂草案被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執法,執法態度惡劣,粗暴、野蠻執法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情節嚴重者可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良好的品行”被建議寫入條例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修訂草案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同時,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並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
修訂草案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屬於本單位在編人員;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沒有違法記錄。
而省人大法工委在初步審議意見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建議增加以下內容:“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但對於“沒有違法記錄”的條件,省人大法工委認為過於苛刻,建議刪除。
建議禁止下達罰款收費指標
對於執法態度惡劣,粗暴、野蠻執法等行為,修訂草案明確,行政執法人員有這些執法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可以採取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扣押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行政處分等方式,處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修訂草案還提出,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主動承認錯誤、及時糾正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此外,修改草案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收支兩條線制度和罰沒物品處理制度,禁止下達罰款、收費指標。(徐林周志坤任宣)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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