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郴州市市委副書記曾錦春案二審開庭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二審昨日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曾錦春任職期間,在郴州有“曾礦長”之稱,獨攬該市採礦審批權,同時任郴州煤礦整頓小組組長。因涉嫌受賄罪,2006年12月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檢察機關指出,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擔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期間,在礦産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等方面,單獨或夥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折合3151.84萬元人民幣。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鉅額財産,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因涉案金額之巨,他被網絡稱為“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説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曾錦春提出上訴,請求改判。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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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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