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辦法規定,凡出現問責範圍規定的33種行為之一的,將受到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崗位乃至責令辭職、免職和辭退等處罰
工作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的,將被責令檢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酗酒滋事的,將受到通報批評直至免職或辭退的處罰……秦皇島市委、市政府近日出臺的《秦皇島市機關工作人員問責辦法(試行)》,為深化幹部作風建設年活動,解決幹部隊伍作風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手段。
據了解,秦皇島市出臺的《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河北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的。主要內容分為總則、問責種類、問責範圍、問責程序、附則五個部分十三條內容。《辦法》規定的適用對象為:該市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以及依法授權或委託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單位的工作人員。
問責範圍包括因飲酒貽誤工作的、酗酒滋事的;工作時間從事打麻將、打撲克、玩遊戲、上網炒股等與工作無關事宜或出入洗浴、歌廳等場所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冷硬對待管理和服務對象,對工作不負責任的;虛報浮誇、敷衍塞責,濫用職權,不按原則和規定辦事的;擅自設立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不落實、兌現承諾的;在查辦案件中弄虛作假,歪曲事實,隱瞞真相,以及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對重大安全生産、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或緊急突發事件,漏報、遲報、謊報、瞞報的等等,共33種行為。各級機關工作人員如出現33種行為之一的,將根據不同情節受到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崗位等處罰,嚴重者直至責令辭職、免職和辭退。
眼下,該市正在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開展幹部作風建設年活動,督促各縣區、市直各單位抓緊對《辦法》的學習,以便增強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的自覺性。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據該《辦法》進一步加強了督導,並加大明察暗訪力度。
市紀檢委負責人表示:對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積極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效率低下,損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一定依據《辦法》,堅決進行責任追究。 (李永利 張瑩瑩 吳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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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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