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5月08日 11:10 來源:人民網
[內容速覽]我國第一部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懲戒工作的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即將於6月1日起的施行,三位部級官員對該條例進行了解讀。 |
“兩位公務員犯了同一個錯誤,一個是黨員,受到黨紀處分,保留公職;另一個不是黨員,受到行政處分:撤職。非黨員公務員向我們提出了申訴:為什麼不給身為黨員的公務員行政處分?”監察部副部長、新聞發言人李玉賦用一個真實的案例告訴記者,雖然全國500萬名行政機關公務員中黨員佔絕大多數,但不能以黨紀處分代替行政處分。
隨著我國第一部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懲戒工作的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即將於6月1日起的施行,長時間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將得到改變。
4月29日,在李玉賦的主持下,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回答了記者提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簡稱《處分條例》)進行了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 郜風濤
公務員有七類違法違紀行為應受處分
“過去一段時間,無論是黨內法規,還是行政法規都沒有那麼完善,所以處分的隨意性比較大,難以保證黨員和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了懲戒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屈萬祥説。
郜風濤解釋,《處分條例》以列舉與歸納相結合的方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與履行職責直接相關的應當給予處分的主要的違法違紀行為作了七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罷工,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二是違反議事規則,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交流決定、規避制度,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三是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反職責紀律的行為。
四是貪污、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揮霍國家資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
五是壓制批評、打擊報復、違法攤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等違法和違反公務員職業操守的行為。
七是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養情人,組織迷信活動,參與“黃賭毒”活動等違法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監察部副部長 屈萬祥
屈萬祥説,無論是以前頒布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是即將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裏面貫穿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非經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黨員、公務員不受處分。不依據這些規定,任何一級組織、任何一個領導都不能對黨員、公務員個人作出處分決定。
加大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
人事部副部長 尹蔚民
尹蔚民介紹,《處分條例》既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又對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每種違紀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量紀幅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比如,受處分的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尹蔚民介紹,根據《公務員法》和《處分條例》,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這四種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規定還要降低級別。受開除處分的,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以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解除處分以後晉陞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
尹蔚民特別強調,為了嚴格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處分條例》加大了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比如,《處分條例》改變了以往對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對身為黨員的公務員犯錯誤,屈萬祥詳細作了區分:有的僅僅觸犯了黨紀,沒有觸犯行政紀律,就只給予黨紀處分,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有的是在行政工作中觸犯了行政紀律,通常情況下沒有説給了行政處分,還非得給黨紀處分,也沒有這樣的要求。有的問題,既觸犯了黨紀,也觸犯了政紀,甚至還觸犯了刑律,比如貪污、受賄,情節嚴重,既要開除黨籍,又要行政上給予開除,同時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説同時受到三種處分。
屈萬祥説,通常情況下,我們對共産黨員和公務員的要求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因為無論公務員是否為黨員,都要求兢兢業業,盡職盡責,對黨員公務員要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如果在這些方面出了問題,黨紀政紀都不允許。
警惕《處分條例》不落實的幾種情形
嚴格規範處分的設定權,是統一規範行政懲戒制度、做好行政懲戒工作的前提。郜風濤介紹,《處分條例》對處分的設定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違法違紀行為作了規定,但是未對相應的處分幅度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三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但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四是除監察部、人事部以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有關處分的規章應當會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製定;五是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處分事項。
尹蔚民説,《處分條例》體現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嚴格管理與保障合法權益的統一。屈萬祥説,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面對即將施行的《處分條例》,必須認真做好案件查辦工作、行政處分的執行工作,確保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屈萬祥提醒對一些情形應加以警惕:落實《處分條例》過程中沒有按規定下達處分決定,或者下達後延期落實或擅自調整處分內容,包括工資、職務、職級調整。有的甚至這邊處分,那邊提拔。有的行政上早都開除了,卻還在拿工資。“這些情況嚴重影響行政懲戒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下一步行政監察機關要對行政處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沒有落實的,要督促有關部門儘快落實,如果情節嚴重,還要根據《處分條例》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屈萬祥説。
依照《處分條例》進行法規清理
行政懲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處分條例》的制定有其政策依據、法制基礎和現實需要。
郜風濤介紹,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行政懲戒工作,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行政懲戒工作的方針政策。為了依法加強行政懲戒工作,早在195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88年,國務院公佈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3年,國務院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紀律及懲戒作了原則規定;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職責和監察程序等作了原則規定;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紀律和懲戒作了原則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公佈施行,為制定《處分條例》奠定了法制基礎。
屈萬祥説,《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國務院著眼于加強政府系統的廉政勤政建設,著眼于維護行政紀律、保證政令暢通,著眼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著眼于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大局,作出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要通過選擇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説法,以案學法,以案普法,從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訓,利用身邊的事,教育周圍的人。同時,要根據《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各地、各部門要對以往發佈的有關行政處分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與《處分條例》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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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