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業改制貪污3600萬元
北京國企“蛀蟲”被判死緩
本報北京5月22日電(記者何春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發展部原部長于小蘭,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是北京近年查獲的利用國企改制侵吞國有資産數額最大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9月至2006年10月,于小蘭分別在擔任北京市第一清潔車輛場財務科科長、北京市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期間,夥同他人以車輛場的名義將238萬多元的企業公款轉出,用於個人買房。
于小蘭在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合併重組為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一清分公司過程中,對所在單位僅其一人知情並控制的公司賬戶內以及賬外的3600多萬元公款隱瞞不報,並將其中3500萬元予以轉存隱匿。
法院經審理認為,于小蘭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鋻於涉案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未造成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緩期執行。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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