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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賓國稅分局長花6000元嫖宿幼女被罰款

 

CCTV.com  2009年05月11日 06: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本報綜合報道 四川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經人介紹,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係。

  近日,盧玉敏被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警方稱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案發三月後女孩報案

  今年3月3日14時50分,受害人何某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稱,去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許某、牟某等人帶到柏溪鎮某火鍋店附近一旅館,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

  接到報案後,宜賓縣公安局批准立為強姦案偵查。隨後,天池派出所將某火鍋店的老闆娘牟某控制。

  3月4日,將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盧玉敏、許某、顏某控制。同日,經宜賓縣公安局批准,將盧玉敏和牟某刑拘。3月5日,涂某也被控制。

  分局長6000元買處

  據調查,疑犯涂某找到顏某,要求對方賣處,遭顏某拒絕。隨後,顏某找到同學何某,勸其賣處,並將其介紹給同學許某。許某帶何某找到涂某,讓何某跟隨涂某賣處。

  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帶到宜賓縣柏溪鎮某火鍋店。火鍋店老闆娘牟某,以6000元價格介紹給盧玉敏。當日,盧玉敏與何某發生性關係。牟某從中獲利2000元,許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別獲利數百元至1000元不等。

  警方稱盧不知對方是幼女

  宜賓縣公安局召開案情分析會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批復》規定,行為人不知對方是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的,不屬犯罪行為。

  經審查,盧玉敏不知何某不滿14周歲,因此,盧玉敏不構成強姦罪。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

  經查,盧玉敏不知何某是或可能是幼女而嫖宿,因此,盧玉敏不符合嫖宿幼女案追訴條件。警方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

  其餘疑犯分別遭到處罰

  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警方決定提請縣檢察院批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雖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但案發時均未滿16周歲,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分別受到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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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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