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醫藥(民族醫藥)是我國各族人民在幾千年生産生活實踐和與疾病做鬥爭中逐步形成並不斷豐富發展的醫學科學,為中華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對世界文明進步産生了積極影響。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中醫藥事業發展還面臨不少問題,不能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要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為進一步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任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長期以來,中醫藥和西醫藥互相補充、協調發展,共同擔負著維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的任務,這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特徵和顯著優勢。中醫藥臨床療效確切、預防保健作用獨特、治療方式靈活、費用比較低廉,特別是隨著健康觀念變化和醫學模式轉變,中醫藥越來越顯示出獨特優勢。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對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科技進步和現代醫學的快速發展,我國中醫藥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中醫藥特色優勢逐漸淡化,服務領域趨於萎縮;老中醫藥專家很多學術思想和經驗得不到傳承,一些特色診療技術、方法瀕臨失傳,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中醫中藥發展不協調,野生中藥資源破壞嚴重;中醫藥發展基礎條件差,人才匱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中醫藥工作,開創中醫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新局面。
二、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作為中醫藥工作的出發點。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推動繼承與創新,豐富和發展中醫藥理論與實踐,促進中醫中藥協調發展,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中西醫並重,把中醫藥與西醫藥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繼承與創新的辯證統一,既要保持特色優勢又要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堅持中醫與西醫相互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堅持統籌兼顧,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産業、文化全面發展;堅持發揮政府扶持作用,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三、發展中醫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
(一)加強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包括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大力加強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科室建設,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服務。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積極推廣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通過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進一步加大公立中醫醫院的改造建設力度,有條件的縣以上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都要設置中醫科和中藥房,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備中藥,基本實現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都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加強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研究制訂中醫診療常規、出入院標準、用藥指南、臨床診療路徑、醫療服務質量評價標準等技術標準和規範,促進中醫醫療機構因病施治、規範診療、合理用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培育、培養一批名院、名科、名醫。推動中醫藥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
積極促進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格局。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或個體行醫,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對其在服務準入、監督管理等方面一視同仁。
(二)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充分發揮中醫預防保健特色優勢,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推動中醫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制定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人員準入條件和服務規範,加強引導和管理。
四、推進中醫藥繼承與創新
(一)做好中醫藥繼承工作。開展中醫藥古籍普查登記,建立綜合信息數據庫和珍貴古籍名錄,加強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歷代醫家醫案,研究其學術思想、技術方法和診療經驗,總結中醫藥學重大學術創新規律。依託現有中醫藥機構設立一批當代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研究室,系統研究其學術思想、臨證經驗和技術專長。整理研究傳統中藥制藥技術和經驗,形成技術規範。挖掘整理民間醫藥知識和技術,加以總結和利用。
(二)加快中醫藥科技進步與創新。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技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項目組織管理模式,整合中醫藥科技資源。推進中醫藥科研基地特別是國家和省級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支持中醫藥科技創新,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診療技術、療效評價等系統研究,推動中藥新藥和中醫診療儀器、設備的研製開發,加強重大疾病的聯合攻關和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藥防治研究。推行中醫藥科研課題立項、科技成果評審同行評議制度。
五、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一)改革中醫藥院校教育。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中醫藥事業需要,規劃發展中醫藥院校教育。調整中醫藥高等教育結構和規模,堅持以中醫藥專業為主體,按照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施教,強化中醫藥基礎理論教學和基本實踐技能培養。選擇部分高等中醫藥院校進行中醫臨床類本科生招生與培養改革試點。加強中醫藥職業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養。國家支持建設一批中醫藥重點學科、專業和課程,重點建設一批中醫臨床教學基地。
(二)完善中醫藥師承和繼續教育制度。總結中醫藥師承教育經驗,制訂師承教育標準和相關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師承教育模式,豐富中醫藥人才培養方式和途徑。落實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培養與專業學位授予相銜接的政策。妥善解決取得執業資格的師承人員在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關問題。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健全繼續教育網絡。
(三)加快中醫藥基層人才和技術骨幹的培養。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積極探索定向為農村培養中醫藥人才的措施。鼓勵基層中醫藥人員參加學歷教育以及符合條件的中醫執業醫師帶徒培訓。探索中醫執業醫師多點執業的辦法和形式。將農村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制訂實施中醫藥學科&&人和技術骨幹培養計劃,造就新一代中醫藥領軍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醫。鼓勵西醫師學習中醫,培養一批中西醫結合人才。開展面向基層醫生的中醫藥基本知識與適宜技術培訓。
(四)完善中醫藥人才考核評價制度。制訂體現中醫藥特點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能力評價標準,改進和完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的中醫藥專業考試方法和標準。建立國家中醫藥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中醫藥行業特有工種技能鑒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會褒獎相結合的中醫藥人才激勵機制。
六、提升中藥産業發展水平
(一)促進中藥資源可持續發展。加強對中藥資源的保護、研究開發和合理利用。開展全國中藥資源普查,加強中藥資源監測和信息網絡建設。保護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加快種質資源庫建設,在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分佈區建設保護區,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強珍稀瀕危品種保護、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進資源恢復與增長。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建設道地藥材良種繁育體系和中藥材種植規範化、規模化生産基地,開展技術培訓和示範推廣。合理調控、依法監管中藥原材料出口。
(二)建設現代中藥工業和商業體系。加強中藥産業發展的統籌規劃,制定有利於中藥産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組織實施現代中藥高技術産業化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勵中藥企業優勢資源整合,建設現代中藥産業製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藥生産、流通企業。加大對中藥行業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扶持與保護力度。優化中藥産品出口結構,提高中藥出口産品附加值,扶持中藥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三)加強中藥管理。完善中藥註冊管理,充分體現中藥特點,著力提高中藥新藥的質量和臨床療效。推進實施中藥材生産質量管理規範,加強對中藥飲片生産質量和中藥材、中藥飲片流通監管。加強對醫療機構使用中藥飲片和配製中藥製劑的管理,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研製和應用特色中藥製劑。
七、加快民族醫藥發展
加強民族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改善就醫條件,滿足民族醫藥服務需求。加強民族醫藥教育,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民族醫藥人員素質。完善民族醫藥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加強民族醫藥繼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醫藥文獻的校勘、註釋和出版,開展民族醫特色診療技術、單驗方等整理研究,篩選推廣一批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建設民族藥研發基地,促進民族醫藥産業發展。
八、繁榮發展中醫藥文化
將中醫藥文化建設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文物、古跡保護,做好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加大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的保護力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中醫藥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創造良好傳習條件。推進中醫藥機構文化建設,弘揚行業傳統職業道德。開展中醫藥科學文化普及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加強中醫藥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打造中醫藥文化品牌。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尊重、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和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九、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
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開展的傳統醫藥活動,進一步開展與外國政府間的中醫藥交流合作,扶持有條件的中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拓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在我國對外援助、政府合作項目中增加中醫藥項目。加強中醫藥知識和文化對外宣傳,促進國際傳播。
十、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醫療衛生事業、醫藥産業發展要求,編制實施國家中醫藥中長期發展專項規劃。充分發揮中醫藥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統籌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問題,認真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二)加大對中醫藥事業投入。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點支持開展中醫藥特色服務、公立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建設以及中醫藥人才培養。落實政府對公立中醫醫院投入傾斜政策,研究制訂有利於公立中醫醫院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具體補助辦法。完善相關財政補助政策,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適宜技術與服務。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中醫藥事業。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充分體現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
(三)醫療保障政策和基本藥物政策要鼓勵中醫藥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報銷範圍。按照中西藥並重原則,合理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中藥品種,基本藥物的供應保障、價格制定、臨床應用、報銷比例要充分考慮中藥特點,鼓勵使用中藥。
(四)加強中醫藥法制建設和知識産權保護。積極推進中醫藥立法進程,完善法律法規。加強中醫藥知識産權保護和利用,完善中醫藥專利審查標準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研究制訂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加強中藥道地藥材原産地保護工作,將道地藥材優勢轉化為知識産權優勢。
(五)加強中醫藥行業管理。加強中醫藥行業統一規劃,按照中醫藥自身特點和規律管理中醫藥。推進中醫藥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綜合統計制度。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建設,建立標準體系,推動我國中醫藥標準向國際標準轉化。嚴格中醫藥執法監督,嚴厲打擊假冒中醫名義非法行醫、發佈虛假違法中醫中藥廣告以及制售假冒偽劣中藥行為。加強地方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強化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水平。
國務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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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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